(2017)沪015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士英、黄士诚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英,黄士诚,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黄士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352号原告:黄士英,女,195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黄士诚,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李爱国。第三人:黄士荣,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村横河10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士英、黄士诚诉被告城桥镇鳌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黄士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士英、黄士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元,由原告黄士英、黄士诚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