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伊庆东与吕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庆东,吕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825号原告:伊庆东,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红,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智章,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伦,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伊庆东与被告吕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庆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红、被告吕智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庆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1.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4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7万元、2万元、1万元,三笔借款利率均为月息1.5分。2017年1月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息11.7万元。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吕智章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向原告支付利息的数额与原告协商后再确定。被告除欠原告借款10万元外,别无其他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4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7万元、2万元、1万元,三笔借款利率均为月息1.5分,被告均为原告出具借据。2017年1月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利息1.7万元。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未偿还。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若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责任应如何承担。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智章偿还原告伊庆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7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吕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