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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亮学申请执行唐文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豫1724执1131号被罚款人:唐文理,男,194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胡亮学申请执行唐文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罚款人唐文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罚款人限期履行义务,被罚款人唐文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唐文理罚款XXX元限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