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其文与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文,张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41号原告:王其文,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国兰,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文与被告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文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