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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钊与毛红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毛红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26号原告王钊,男,汉族。被告毛红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钊与被告毛红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红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钊撤回对被告毛红顺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回对被告毛红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钊承担。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