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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虞海坤与朱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坤,朱希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97号原告虞海坤,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黄敏,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文,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希胜,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海坤与被告朱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海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芷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