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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7285龚名峰与周晓东、韩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名峰,周晓东,韩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7285号原告龚名峰。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东。被告韩彩英。原告龚名峰与被告周晓东、韩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名峰之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东、韩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名峰诉称,其与被告周晓东系同事关系。2015年11月,被告周晓东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并约定年利率24%。后其分两笔共向被告周晓东转账900000元,被告周晓东在支付其部分利息后,再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另,被告周晓东与韩彩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其借款9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周晓东、韩彩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被告周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沟通,龚名峰同意借给周晓东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不定,周晓东同意按24%年息每月支付龚名峰利息,借款从龚名峰款项实际打到周晓东账户之日起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周晓东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周晓东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沟通,龚名峰同意借给周晓东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还款,周晓东同意按24%年息每月支付龚名峰利息,借款从龚名峰款项实际打到周晓东账户之日起计算。同日,被告周晓东又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沟通,龚名峰同意借给周晓东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周晓东同意按24%年息每月支付龚名峰利息,借款从龚名峰款项实际打到周晓东账户之日起计算。2016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周晓东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00000元。后,关于2015年11月13日的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周晓东支付利息90000元,即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3日。关于2016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400000元,被告周晓东每月支付利息8000元,即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20日。另查,被告周晓东与韩彩英于200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6日协议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周晓东系同事,原告在北京工作,被告周晓东系其公司派驻至苏州公司的财务经理。被告周晓东称要和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被告周晓东9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婚姻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能够证实被告周晓东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并将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支付至2016年8月13日,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支付至2016年7月20日的事实。故被告周晓东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其中的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又因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晓东、韩彩英应对本案诉争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东、韩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龚名峰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其中的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940元,由被告周晓东、韩彩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 凡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