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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朱道华与王喜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华,王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朱道华,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东王集乡朱庙村*组。身份证号码:4129291967********。被执行人王喜风,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城五瘟庙街*号。身份证号码:412931197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道华与被执行人王喜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