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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财丽、董衍贺与沈阳快乐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财丽,董衍贺,沈阳快乐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44号原告:财丽,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董衍贺,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快乐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1606A、1610、1705A)。法定代表人:张景历。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10楼F&G室。法定代表人:RICHARDWAYNEFREESTONE。原告财丽、董衍贺诉被告沈阳快乐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财丽、董衍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财丽、董衍贺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财丽、董衍贺负担。审 判 长  吕祁巍人民陪审员  魏树云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荟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