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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7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封丹毓与王明生、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丹毓,王明生,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98-5号申请执行人封丹毓,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王明生,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封丹毓与王明生、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县XXX号商业用房(房权证号:X**)。现因案外人柴关晏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川15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且申请执行人封丹毓、王明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县XXX号商业用房(房权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