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焦俊杰与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俊杰,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24号原告:焦俊杰。委托代理人:李明杰,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与富强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366905。法定代表人:陆圆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俊杰与被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焦俊杰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俊杰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焦俊杰负担。审 判 长 李山民审 判 员 朱新年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