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233号原告:张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刘某甲,男,住安达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刘某甲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乙归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30日张某与刘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刘某乙(2007年4月24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刘某甲赌博、吸毒、多次殴打张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曾于2015年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甲离婚,现张某与刘某甲一直分居。刘某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殴打张某是因为张某有过错,吸毒也是和张某共同吸的,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刘某乙,抚育费自理。本院认为,刘某甲承认张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通过庭审查明,能够认定张某与刘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中,刘某甲要求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张某表示同意,刘某甲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与刘某甲玉离婚;二、张某与刘某甲的未成年子女刘某乙由刘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