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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杨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222号原告: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与索凌路丰乐五金机电城,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3936-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盼,女,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盼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不当得利的货款15270元返还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受公司委托代收金泰购物中心支付的货款。2014年8月,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金泰购物中心将货款15270元打入被告提供的卡号。2015年8月8日,员工与金泰购物中心对账得知,该笔货款转账给被告,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住所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原告起诉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不是被告使用,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郑州佳酿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和玖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