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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XX国与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薛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国,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薛绍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XX国,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建湖县九龙口镇乔庄村。法定代表人成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绍良,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再审申请人XX国因与被申请人盐城润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薛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国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XX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熊 进审判员 王正涛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