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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益华、金新亮等与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华,金新亮,朱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704号原告彭益华,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金新亮,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朱小军,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彭益华、金新亮与被告朱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双石适应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益华、金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益华、金新亮诉称:自2016年3月被告朱小军共欠两原告货款7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3000元;2、从2016年3月28日起按本金55000元,月息2.4%支付利息为14520元(到2017年2月28日)并计算到付清为止;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小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在邵东县两市镇百兴路经营里布生意,被告朱小军在邵东县两市镇皮革城经营箱包厂,被告向两原告赊买里子布,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结算,被告欠原告里子布货款6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限2016年4月8日付清,逾期按每日8‰计息。2016年3月30日、4月5日、5月28日,应被告请求,两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货三笔,共计贷款18000元,双方未予结算。期间2016年4月16日被告付款5000元,2016年7月6日被告付款7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付款,被告朱小军开办的箱包厂已停止生产,双方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明、欠条、货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朱小军向原告购买里子布,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继续给被告供货,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扣减被告支付的部分货款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3000元,其中55000元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约定按每日8%计息,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为132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彭益华、金新亮货款73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2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本金55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益华、金新亮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被告朱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赵双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