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仁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仁生,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彭仁生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仁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7日间,被告人彭仁生两次在漳州市平和县和台商投资区扒窃手机,案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84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4日上午,彭仁生在平和县文峰镇三平寺主殿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银灰色IPhone6plus手机。案发后销赃得款1000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429元。2.2017年1月7日下午,彭仁生在台商投资区万达广场“熊古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大衣口袋的一部玫瑰色OPPOR9手机。案发后销赃得款1300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17元。另查明,2017年1月30日,彭仁生在平和县三平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彭仁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仁生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李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584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彭仁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仁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半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仁生退赔被害人杨舒婷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九元,退赔被害人李文娅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七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彭仁生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