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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军明与赵仕奉、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明,赵仕奉,廖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12号申请人:李军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赵仕奉,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廖建军,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李军明与被申请人赵仕奉、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8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军明将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仕奉、廖建军住宅一套(产权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李军明住宅一套(产权证号: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