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寿,俞美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居四十米街。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建寿,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美嫒,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建寿、俞美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建寿、俞美嫒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95,512.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后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5元,申请执行费2832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抵押房屋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