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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董贺青与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贺青,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707号原告:董贺青,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被告: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永文。被告:李健,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张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贺青与被告遵化市中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贺青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贺青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贺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董贺青负担。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