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仁文与徐洪贵、徐宏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文,徐洪贵,徐宏华,徐洪荣,徐洪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074号原告:徐仁文,男,193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徐洪贵,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徐宏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徐洪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徐洪美,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文与被告徐洪贵、徐宏华、徐洪荣、徐洪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文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仁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琴美书 记 员 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