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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姬爱成与被告呼越、冯龙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爱成,呼越,冯龙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175号原告姬爱成。被告呼越。被告冯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爱成与被告呼越、冯龙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爱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爱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姬爱成承担。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