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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新旺、陈志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新旺,陈志宣,杜玉庆,洪新旺,陈志宣,杜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新旺,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志宣,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杜玉庆,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洪新旺与陈志宣、杜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新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