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951李庆军与王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王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951号原告:李庆军,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都远,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庆军与被告王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对被告王都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李庆军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笑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