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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德科、孙仙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科,孙仙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德科,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仙郑,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与被执行人孙仙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仙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仙郑所有的坐落于横县横州镇西城五街082号土地,土地证书号:横国用(2005)字第000025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杰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