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清莲,许康,缪赛玉,许健,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安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克,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长兴城D区2号楼243号。法定代表人:许健。被执行人: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鹤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康。被执行人:福安市九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金山大厦第六层601、602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康。被执行人:郑清莲,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许康,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赛玉,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许健,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许娟,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清莲、许康、缪赛玉、许健、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9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李仕干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