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施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万安村。被执行人施某艳,女,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艳就本案执行标的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575.00元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施某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