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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叶办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叶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559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办飞,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办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款11357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