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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汪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汪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辉,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高中文化,住抚州市临川区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8时3分许,被告人汪辉酒后驾驶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在316国道孝桥镇齐家村路段,将行人蔡某1、蔡某2、饶某撞倒,造成三人受伤,蔡某1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汪辉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汪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蔡某1、蔡某2、饶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汪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8时3分许,被告人汪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77.51mg/100ml)驾驶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沿31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孝桥镇齐家路口路段时,将正沿道路边缘行走的行人蔡某1、蔡某2、饶某撞倒,造成蔡某2、饶某受轻微伤,蔡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汪辉驾车逃逸,后汪辉于2017年1月28日2时许被交警一大队抓获。事发时,现场路人拨打了“110”报案。2017年1月30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汪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汪辉家属与被害人蔡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汪辉赔偿了被害人蔡某1家属、蔡某2、饶某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蔡某1家属表示对被告人汪辉犯罪行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7日17时55分许,蔡某2和蔡某1、饶某一起从孝桥家中出发去齐家路口买烟花,大约18时3分许,当买完烟花在回家路上,三人沿31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边缘时,被一辆车速很快的汽车撞倒了,蔡某1、饶某同时倒地,当蔡某2从地上爬起来时,肇事车辆离开了现场,往南昌方向逃跑。他发现蔡某1伤的很重,路人帮忙打了“120”和“110”电话,蔡某2在原地等待救援。当时车速很快。2、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7日17时55分许,饶某和蔡某1、蔡某2一起从孝桥家中出发去齐家路口买烟花,大约18时3分许,当买完烟花在回家路上,三人沿31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边缘时,被一辆汽车撞倒了,蔡某1、蔡某2同时倒地,当饶某从地上爬起来时,肇事车辆离开了现场,往南昌方向逃跑了。她发现蔡某1伤的很重,路人帮忙打了“120”和“110”电话,饶某在原地等待救援。3、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8日1时多许,汪某1在家中睡觉时,大伯汪某2打电话告知汪辉开车撞死了人被交警带走了。汪某1系汪辉的堂弟。4、被告人汪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7日16时,他在自己家中吃了年夜饭,期间喝了半杯白酒;16时30分许他到叔叔汪新清家中过年,吃饭期间又喝了两杯(二两左右的杯子)“玉茗大曲”白酒,吃完饭他就一个人驾驶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从孝桥艻口汪家出发,驾车沿316国道由北往南方向到新剪子口买烟花,因没有烟花卖,就沿31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回家,期间途中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到家后他就睡觉。2017年1月28日2时许,交警到汪辉家中将其带回交警一大队调查。被带走时汪辉才发现其驾驶的赣F×××××学套牌车右前侧大小后视镜撞不见了。5、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27日18时许,路人报警,在抚州市316国道孝桥齐家路口路段发生教练车撞上行人逃逸,现场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证实:汪辉准驾车型为C1,驾驶期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赣F×××××号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抚州市嘉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车状态为“注销”。赣F×××××号机动车所有人为抚州市宜黄县凌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7、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7日18时3分许,汪辉酒后驾驶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在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齐家路口路段将蔡某1、蔡某2、饶某撞伤,后蔡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汪辉驾车逃逸,于2017年1月28日2时许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抓获归案。8、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汪辉家属与被害人蔡某1家属及蔡某2、饶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汪辉赔偿被害人蔡某1家属医疗费及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被害人蔡某1、蔡某2、饶某的家属表示对被告人汪辉犯罪行为谅解。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汪辉酒后驾驶套牌车辆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临川区孝桥镇齐家路口路段,肇事车辆为教练车且已逃逸,事故现场遗留了肇事车辆的大小后视镜。9、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蔡某1因交通事故致腹腔多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送检汪辉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77.51mg/100ml;汪辉静脉血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成分。3)、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引右前侧留有的受损痕迹,其受伤痕迹部位、高度、痕迹形态及附作物符合在行驶过程中碰撞、擦柔性客体(如人体)形成。赣F×××××学套牌车(正牌为赣F×××××学)事故前全车各部机件齐全,经检测有限,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辉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汪辉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