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2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超亮、沈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亮,沈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超亮,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沈文杰,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吴超亮与沈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沈文杰可供执行的财产,吴超亮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沈文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超亮的债权为69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