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军涛,苏遂乐,刘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刘杰,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遂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辉,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新郑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吴军涛因与被上诉人苏遂乐、刘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玺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