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357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