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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评、孙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评,孙忠华,孔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评,男,汉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忠华,男,汉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孔德坤,男,汉族,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玲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