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龚光会、蒋兴林等与贵州万峰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贵州万峰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821号原告:龚光会,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原告:蒋兴林,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国,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原告:蒋兴国,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被告:贵州万峰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新建村云脚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5PG20。法定代表人:胡俊。原告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诉被告贵州万峰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龚光会、蒋兴林、蒋兴国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天    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