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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刘宗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刘宗铙,XX,刘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5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宗铙,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生,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明江,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宗铙、XX及原审被告刘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由于该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缓缴诉讼费用的条件,本院不予批准,并告知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