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郅月颖与邓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郅月颖,邓庆香,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60号原告:郅月颖,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兵,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庆香,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驻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10单元。法定代表人:徐瑞东委托代理人:赵仁山,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郅月颖诉被告邓庆香、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郅月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郅月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郅月颖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郅月颖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