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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开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容,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郑炫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正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容及其辩护人郑炫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开容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龙-村吉龙楼64号一楼店铺作为麻将馆并设置了两张麻将让赌客每日在此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开容进行抽水盈利,每日抽水从人民币三百元至一千元不等。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李开容及正在赌博的其他七名赌客当场抓获,并缴获当日被告人李开容抽水所得的101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李开容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证人肖某、田某、程某、张某、黄某、徐某、邹某、庄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开容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开容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开容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其父母年迈,孩子幼小,均需要其照顾。望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容犯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容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开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