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永芳美容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玲,永芳美容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682号原告马玉玲,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永芳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胡梅英,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玲诉被告永芳美容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玉玲负担。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