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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厚耀敲诈勒索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53号王厚耀: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2)汾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9月底,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在汾阳市××庄大北洼与后墕洼交接的荒山坡上施工时,将你在该山坡地上的一棵杏树铲倒,你以此为由,拦挡该公司施工机械并索要赔偿款,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任丕贵通过你嫂嫂与你协商,于同年9月30日赔偿你人民币6000元方可施工(经鉴定铲坏的杏树价值1000元),你在接受该笔款项后又因故敲诈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汾阳市杨家庄镇南偏城村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与任丕贵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殷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任丕贵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你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故你申诉所提原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你因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时将你所有的一棵杏树铲倒,强行索要并取得该公司赔偿款6000元,后又借故敲诈该公司,经鉴定,实际被毁坏树的价值1000元,你多取得的5000元无法律依据,你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法院依据你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你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你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厚耀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