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凯与刘莉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莉,孙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莉,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咸阳圣亨莉信广告���限公司员工,住咸阳市秦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凯,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咸阳市渭城区号9。孙凯与刘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莉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4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刘莉所在的咸阳圣亨利信广告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部门广告业务许可,与被申请人孙凯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申请人未提供全部完成广告牌工作量证据。请求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莉作为定做人支付加工费用并主张权利,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故与孙凯之间形成���揽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孙凯已完成了大部分承揽工作,故定做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承揽费用,本案判决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凤梅审判员 李翔宇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