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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宇剑、郑宣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剑,郑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宇剑,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宣斌,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宣斌所有的浙H×××××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宣斌所有的浙H×××××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