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晨光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晨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23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晨光,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晨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晨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晨光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晨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世杰审 判 员 何富鑫审 判 员 张昭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研书 记 员 赵 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