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13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姚某,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