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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13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姚某,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