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立洪与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洪,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敖华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729号原告:李立洪,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函4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51780N。法定代表人:刘二强。第三人:敖华海,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洪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敖华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立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