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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饶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地址: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姜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地址:江西省广昌县。本院在执行饶某申请执行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某在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在银行内的存款190000元,(只进不出)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昌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