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李某某,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425号原告: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隆德县凤岭乡巩龙村五组。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火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西吉县将台乡火集村一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家自然村259号。原告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4720元,由原告宁夏得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