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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欧永锋与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永锋,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800号原告:欧永锋,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29岁,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住含山县。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韦金良,执行董事。原告欧永锋与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永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永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含山县御景湾商住楼时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2017年1月7日,经结算,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49000元,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拖欠不付。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含山县御景湾商住楼施工时向欧永锋购买防水材料。2017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材料款支付达成《补充协议》,确认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欧永锋货款49000元。关于本案争议货款49000元是否履行,欧永锋提交了《补充协议》加以证明,对该欠款是否履行,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故对欧永锋主张的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9000元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欧永锋与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综上,欧永锋要求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永锋货款人民币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院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账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