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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289号原告:王某,女,1938年12月29日出生,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某1,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某2,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2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