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289号原告:王某,女,1938年12月29日出生,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某1,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某2,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2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