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郭建明、郑晓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郭建明,郑晓雅,彭君玺,张秀林,陈春平,张朝英,甄玲,张伟,覃宇乾,蔡宏梅,宜昌市夷陵区拼搏电器商行,宜昌市夷陵区星科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宜昌宏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渝兴电器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5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被告郭建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郑晓雅,原名郑中平,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当阳市。被告彭君玺,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张秀林,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陈春平,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张朝英,女,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甄玲,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伟,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覃宇乾,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蔡宏梅,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拼搏电器商行,住所地宜昌市小溪塔长江市场名牌家电城8-74、7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2709498-6。经营者郭建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集镇1号,身份证号420521197910282254。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星科电器商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长江市场家电城8-51、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6421394-8。经营者彭君玺,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金东山家电城负一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524280-0。经营者陈春平,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宏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1-地上5号门面000105房,组织机构代码证06066322-8。法定代表人甄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渝兴电器商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长江市场名牌家电城8-6-1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4558345-X。经营者蔡宏梅,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郭建明、郑晓雅、彭君玺、张秀林、陈春平、张朝英、甄玲、张伟、覃宇乾、蔡宏梅、宜昌市夷陵区拼搏电器商行、宜昌市夷陵区星科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宜昌宏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渝兴电器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建明、郑晓雅、彭君玺、张秀林、陈春平、张朝英、甄玲、张伟、覃宇乾、蔡宏梅、宜昌市夷陵区拼搏电器商行、宜昌市夷陵区星科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宜昌宏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渝兴电器商行银行存款1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建明、郑晓雅、彭君玺、张秀林、陈春平、张朝英、甄玲、张伟、覃宇乾、蔡宏梅、宜昌市夷陵区拼搏电器商行、宜昌市夷陵区星科电器商行、宜昌开发区春晓电器商行、宜昌宏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渝兴电器商行银行存款1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