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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5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锦,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锦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川01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春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锦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陈 娜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