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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治与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强,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1民初451号原告:马治强,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法定代表人:李泽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治强诉被告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青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治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被告长青村法定代表人李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治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青村给付尾欠工程款本金215539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0日,我承包了长青村砖石围墙工程。该工程造价为725539元。我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长青村先后共给付工程款51万元,尚欠215539元至今未付。长青村承认马治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马治强工程款215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通化县光华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